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第九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学会经济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省科协通知(闽科协财〔2020〕1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及第九届《学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重点体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有限的经费用于拓展业务,促进发展,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常务理事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其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四条 学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财务决策、秘书处负责财务执行、监事会负责财务监督;监事会应列席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定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重大财务事项应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处会议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要财务事项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
第五条 学会按管理级次建立财务决策议事规则。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策。财务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资总额预算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重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接受大额捐赠,大额资产租赁、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告审定,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其它财务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决策。
第六条 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年报或其他方式,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七条 学会加强党组织对重大财务事项的领导。学会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应听取学会党支部的意见,确保财务决策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财务人员配置
第八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秘书处领导,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会应配备专职人员兼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日记账登记。聘请一位兼职会计师负责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档案保管等核心工作。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监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学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办法: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六)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应实行预算管理,秘书处负责完成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应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努力控制成本、增收节支,力争实现年度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十二条 学会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确认,并严格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将全部收支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对年度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
第十三条 学会应明确年度预算调整程序和权限。年度预算内调整可由秘书处集体决策;年度预算之外的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补充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总流入。学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学会收费主要包括会员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第十六条 学会收入(收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会应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账外建账或坐收坐支,杜绝“小金库”。各类收费应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十七条学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学会在提供经营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现金需及时存入银行,特殊情况提前告之。
第十九条学会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评比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学会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除列支学会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等必要成本及与学会有关的其它合理支出外,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学会应按类别及时、完整、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准确区分政府补助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得长期挂账、跨期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会接受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且须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学会接受大额捐赠时,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学会接受捐赠情况应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学会向企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的,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接受企业捐赠的,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向企业强拉赞助。
第二十五条 学会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收入(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收入(收费)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内容,明确各类应收账款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出。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七条 学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制定主要支出事项的标准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记入学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出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学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约定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可按学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会制定并按附件1:《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财务报销实施办法》执行,明确各主要类别支出的内容、标准、报销程序、审批权限,明确不予报销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员会费支出应主要用于会员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三十条 学会捐赠支出应符合捐赠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支出,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与捐赠收入配比。
第三十一条 学会自主制定会议费支出标准。学会工作性会议,如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主要支出事项参考按《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闽科协学〔2023〕7号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自主制定培训费支出标准。学会内部培训,如学会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主要支出事项参考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会加强支出审核管理。学会支出申请和审批岗位应相互分离,支出报销重点审核经济活动及其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票据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三十四条 学会支出费用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实现学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各类项目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残保金,以及党建活动费、办公费、电话费、交通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所得税费用:是指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学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五)税金及附加:是指学会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领导市内交通费、电话费报销按照附件1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会全体专兼职人员的节假日福利全年累计不超过2500元。
第三十七条 党费支出
(一)党建活动经费开支实行在预算内按标准实报实销。对于未发生的项目,不能安排列支。
(二)党建活动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活动预算单和结算单,活动审批文件、活动通知及实际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活动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以及专家讲课费发放表(如有此项)。
第三十八条 学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支出事项参考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闽科协学〔2023〕7号文件》《福建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指引》《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执行,详细计算按附件1《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财务报销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属学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获得上级资助学会建设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财政补助(贴)给学会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支出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计算方法见附件1。学会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之外,完成上述各项目过程所需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相应酬金。
第四十条 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未规定具体要求的,按照学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会应明确不予报销的支出事项。一般情况下,学会不予报销的支出事项应包括: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烟酒、土特产品、烟花爆竹、年历等物品;花卉、水果、年货节礼(不含慰问离退休人员、老专家,以及发放正常职工福利);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不含赠送重要专家的单价在200元及以下的,以及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的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他不予报销事项(如个人因私消费事项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支出事项。
第七章薪酬管理
第四十二条 薪酬管理是指学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会工作人员薪酬支付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构成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四十三条 学会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应按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学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充分体现学会的非营利性。
第四十四条 学会应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学会薪酬水平应与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学会事业发展相适应。鼓励有条件的学会根据办事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起薪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会应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学会应将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般不宜超过办事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第四十六条 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专职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生活津贴和职称津贴等部分构成。专职人员参与专项活动、鉴定会等需要加班,按《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予以加班费,一般一次不超过300元。学会兼职工作人员(不含按规定兼职不得取酬人员)的工作补贴按照实际付出劳动支付报酬。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会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列入业务活动成本。
第四十八条 学会向学会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第四十九条 学会应与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学会自身发展实际,参照市场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薪酬水平或双方协商确定。非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学会负责人(包括组织委派)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十条 学会应按规定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学会应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学会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第五十二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学会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十三条 在学会兼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且无限制性规定的,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薪酬;未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本条款所述兼职人员领取薪酬的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学会兼任本条款所述学会职务的,按规定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学会兼职的,应由中国科协业务管理部门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包括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确需学会安排工作经费的,应向批准兼职的有关机关报备,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现职的副县(处)长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兼职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需安排工作经费的,应从严控制,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学会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确需学会安排工作经费的,应向批准兼职的有关机关报备,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不得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确需学会安排工作经费的,应向批准兼职的有关单位报备,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学会兼职的,且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未对兼职取酬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可视情况由学会做出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会应将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列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学会薪酬标准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薪酬管理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条 学会应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薪酬结构和标准、支付原则和范围,以及绩效工资管理规范。
第八章劳务支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务支出是指学会向为本学会提供服务的非雇用关系的个人支付的一次性劳务费,包括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调研费、稿酬(稿费)等。
第六十二条 学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所从事业务领域等因素自主制定劳务支出标准。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付劳务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付劳务费时,可按照学会自主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劳务费类别,如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审稿费、调研费等。
第六十四条 学会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学会提供服务且与本学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家、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与学会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兼)职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本学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 在学会兼职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但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之外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劳务费。本条款所述兼职人员领取劳务费的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学会兼任本条款所述学会职务的,按规定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十六条 学会支付境内人员劳务费的,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境外人员劳务费的,一般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外汇专户办理境外汇款。
第六十七条 学会的劳务支出标准可暂时参考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标准来源:《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
业务名称 | 费用内容及职称或职务 | 建议标准(税后) | |
咨询费 | 会议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3300元/人半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600元/人天 ≤216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80元/人半天 | ||
会议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天 | ||
通讯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次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次 | ||
学术专题 报告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次 | |
高级技术职称 | ≤216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1080元/人次 | ||
讲课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800元/学时 | |
高级技术职称 | ≤1200元/学时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600元/学时 | ||
评审费 | 国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80元/篇 |
全文评审费 | ≤400元/篇 | ||
国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40元/篇 | |
全文评审费 | ≤300元/篇 | ||
论文形审及查重费 | ≤20元/篇 | ||
项目评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000元/人天 ≤3000元/人半天 | |
高级技术职称 | ≤3000元/人天 ≤180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00元/人半天 | ||
通讯评审 | ≤200元/份 | ||
材料撰写费 (不含稿酬)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元/千字 | |
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320元/千字 | ||
中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240元/千字 | ||
学生及无职称撰稿人 | ≤160元/千字 | ||
翻译费 | 中译英 | 翻译 | ≤360元/千字 |
校核 | ≤260元/千字 | ||
英译中 | 翻译 | ≤320元/千字 | |
校核 | ≤200元/千字 | ||
同声传译 | ≤10000元/天 | ||
编辑费 | 中文 | 深度编辑、加工、整理 | ≤300元/千字 |
英文 | 正文 | ≤120美元/千字 | |
参考书籍及介绍信材料 | ≤20美元/千字 | ||
校对排版或数码打样文章 | ≤40美元/千字 | ||
编审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000元/篇 | |
其他专业人员 | ≤600元/篇 | ||
仅审稿 | 期刊 | ≤200元/篇 | |
图书 | ≤60元/千字 | ||
调研费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6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第三天及以后,按6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其他劳务费 | 学术活动现场服务劳务费 | 学生志愿者 | ≤300元/人天 |
其他协办人员 | ≤900元/人天 | ||
学术活动筹备劳务费 | ≤900元/人天 | ||
各类监考劳务费 | ≤400元/人次 | ||
短期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短期参与项目的辅助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包括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其他临时人员等 | 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 |
第九章分会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为加强对所属分会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会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以及《福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分会,是指福建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分支机构。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福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七十条 分会实行总会与其所在挂靠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总会在业务上实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挂靠单位对分会在党务、行政和行业政策等方面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分会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规定,分会的财务、账户纳入总会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 分会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执行总会的财务制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总会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三条 分会的各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四条 分会年度为营利时,需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十五条 分会的收入由总会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分会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分会自行承担。
第七十六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会领导审核后报总会统一支出。
第十章学会大型学术交流活动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服务特定群体交流和展示学科知识、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等,以及传播和普及科学技术,而举办的大规模主旨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得铺张浪费。
第七十九条 学会将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提前制定活动计划,合理确定活动规模,从严控制活动成本,努力提高活动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八十一条 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作为主办单位的学会,对活动收入如实入账,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和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账外核算,杜绝“小金库”。
第八十二条 学会在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前,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且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八十三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涉及到的合同事项,原则上应在活动开始前协商签订,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收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和金额。
第八十四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据实报销各类费用,不得列支与活动无关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活动期间遇到计划外的特殊支出事项,应严格履行学会内部审批或授权程序。
第八十五条 学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学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主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
第八十六条 学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一章全国学会税收政策执行管理
第八十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是指学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八条 学会应依法纳税。除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学会的各项收入(收费),都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十九条 学会会员会费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九十条 学会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九十一条 学会取得的按规定应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收入按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九十二条 学会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按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学会可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学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九十四条 本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二章 学会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会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并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九十六条 学会票据应确定专人、专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会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开具票据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第九十八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学会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学会接受捐赠,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学会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十三章 学会承接财政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十九条 学会应加强承接财政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严格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财政项目资金。
第一百条 学会承接资助类项目,收到项目资金时应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无需开具发票。
第一百零一条 学会承接采购类项目,收到项目资金时应按规定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科目,且须开具相应发票。对学会来讲,采购类项目不涉及项目内预算调整、项目资金结转、项目资金结余等情况。
学会承接采购类项目,应按规定提供服务、完成相关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章会计工作与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凡是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学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学会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人员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确需时须经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学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 学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会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学会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学会银行账户只限本学会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学会无关的财务,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学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会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主动接受并配合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和满足规定条件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归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会应按规定年限保管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卡片须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会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交接规范。学会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一般不得对外借出,不得交由学会工作人员放在家中保管。
第十五章 学会财务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会应积极组织财务管理培训。学会应把财务管理培训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积极组织财务人员轮训,促进学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会应积极配合省科协和民政厅定期组织的财务内控风险防控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会应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学会财务活动规范、高效、透明进行。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明确秘书长、会计与出纳等关键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形成岗位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使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会财务工作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学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理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应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须督促及时整改,以保障所有财务活动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清算)。
第十六章现金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常办公支出;
(二)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性支出;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现金使用定为500元,超出500元现金使用应事先向会计报备,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转账支付。
(六)支付个人报销款项,报销时需附发票(背面需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与各种支付方法截图(与发票一致),方可转入个人的银行卡内,超过3000元(差旅费除外)的还需先填报批手续,经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签字同意后(分会报批手续需经分会分会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入个人的银行卡里,支付原则为一事一支付。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特别批准。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学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经有权人员审核,会计审核后,常务理事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
第十七章费用报销审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会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各项日常费用,发票(背面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并签字,会计根据本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5000元以上由理事长签字后出纳方可付款。
印刷费用超出5000元的应作三方比价;购置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升级维护现有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超出15000元的应作三方比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月结算,帐款相符。
第十八章资产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一百三十条 学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核查和管理。学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会应当加强对学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学会品牌价值、标识、数据库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记录权属、取得方式及有效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会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十九章公章与法人章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学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同意。
(三)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支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法人私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等事宜,若违反此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若特殊情况需要时,需法人签字委托书。
(四)财务章:由财务部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五)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一百三十六条印章的废止、更换
(一)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二)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秘书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三)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秘书长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核准后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后带出。归还填写归还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后带出,回来及时归还并填写归还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5年12月
附件1
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财务报销实施办法
学会工作与各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1.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科学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会议(活动)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活动)费用,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竞赛、科技评价、科技展览(会)等活动而发生的包括主场搭建、氛围营造、海报设计和安装、多媒体设备调试等所发生的场所布置等费用。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培训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举办创新方法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境外培训费按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标准参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执行。
5.重点项目:专家费用按上述4执行,质量安全报告审稿费每个项目(篇)按100元(税后)计算,检查工作项目总负责人费用两千元(税后)。
6.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用于支付给组织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用,以及稿费、专家报告费、讲课费、科技活动筹备劳务费、评审费等。组织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包括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聘用协议等方式组织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如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辅助人员、项目财务助理等。劳务费开支标准参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执行。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8.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9. 设备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科普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展览展会展品租用购置与维护、开发相关软件应用、建设信息化平台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编制设备材料费预算需说明所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单价,租赁设备需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
10. 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在省内举办国际会议、选派有关人员出国及赴台港澳、邀请外国及台港澳专家来闽开展科技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11. 咨询、评审等技术服务活动及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高级职称每人次150元(职称不同时,按最高职称)。学会会议用餐每天130元。
12.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网络服务等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以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上述管理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13.秘书处领导市内交通费、电话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14.其他支出:指与项目实施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编制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并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报销。
15.本办法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中劳务费发放标准不一致时,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为准。
